酬金披露 (2013年4月15日起生效)
甲. |
有關合規客戶協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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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存在某種形式的客戶協議,不論是經紀服務協議、經紀商務條款協議或類似協議,以及若該協議經由客戶簽署並在其中清楚列明會員公司將收取的費用或經紀酬金的明確水平,則在符合下列條文規定下,下文乙項及丙項的條文即視作已獲遵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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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
有關不被視作遵從甲項條文的「一般保險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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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公司須將下文列出的「披露條款」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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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 |
有關不被視作遵從甲項條文的「長期保險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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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公司須將下文列出的「披露條款」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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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 |
有關以電子商貿方式處理的「保險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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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 |
當客戶向會員公司查詢酬金的額度時,會員公司有責任,以就有關保單已繳付(或將繳付)保費的最高百份比或最高金額形式,提供盡其所知的該等資料。 倘若在客戶作出查詢後,會員公司拒絕提供該等酬金的詳情,即屬違反此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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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二: |
若佣金高於就特定保險類別慣常支付的經紀佣金的幅度,或者若佣金包含其他形式的酬金,包括但不限於由保險公司支付的業績或利潤佣金、服務費或市場推廣津貼,則可能須要採取額外披露措施及取得明確的同意,以符合《防止賄賂條例》的條文。見註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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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三: |
倘若保險公司設定淨保費,而會員公司向客戶收取佣金,作為其所執行工作的酬金,由於所收取的佣金並非出自保險公司所收取的保費,故不會引發涉及《防止賄賂條例》的問題,惟仍須作出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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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四: |
會員公司在處理以上所有或任何事項時可自行尋求法律指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