酬金披露 (2013年4月15日起生效)

甲.

有關合規客戶協議

 

若存在某種形式的客戶協議,不論是經紀服務協議、經紀商務條款協議或類似協議,以及若該協議經由客戶簽署並在其中清楚列明會員公司將收取的費用或經紀酬金的明確水平,則在符合下列條文規定下,下文乙項及丙項的條文即視作已獲遵從:

 

(a)

載有酬金條款的有關往來文書是可接受的,惟其須由客戶簽署;

(b)

此項條文應適用於在相關客戶協議及/或有關往來文書的簽署日期起計三年期間內發生的保險交易; 及

(c)

若客戶協議及/或有關往來文書沒有清楚指明,根據客戶協議及/或有關往來文書的條款須予收取的任何經紀佣金將會由保險公司支付予會員公司,則有關下文乙項及丙項的條文,仍須遵守。

乙.

有關不被視作遵從甲項條文的「一般保險業務」

 

會員公司須將下文列出的「披露條款」包括:

 

(a)

在客戶協議內,不論是經紀服務協議、經紀商務條款協議或類似協議,而若有關協議的有效期不超過三年,且其中並未列出會員公司將收取的費用或經紀佣金的明確水平; 或

(b)

就每宗其他保險交易而言,在正式建議書、報價單、臨時保單、保費繳付通知書或附函內,以會員公司較早向客戶發出者為準。

所規定的「披露條款」內容如下:

[經紀公司名稱](「該公司」)藉向保險公司收取的佣金,作為其所提供服務的酬金。 閣下同意進行是項保險交易,即構成閣下同意該公司收取佣金。

丙.

有關不被視作遵從甲項條文的「長期保險業務」

 

會員公司須將下文列出的「披露條款」包括:

 

(a)

在客戶協議內,不論是經紀服務協議、經紀商務條款協議或類似協議,而若有關協議的有效期不超過三年,且其中並未列出會員公司將收取的費用或經紀酬金的明確水平; 或

(b)

在會員公司為客戶進行「需要分析」時所使用的問卷內,而會員公司須在客戶填寫任何壽險申請書之前已向客戶提供該問卷副本; 或

(c)

就每宗其他長期保險交易而言,在正式建議書、報價單、保費繳付通知書或附函內,以會員公司最先向客戶發出及送交者為準。

「披露條款」內容如下:-

[經紀公司名稱](「該公司」)藉向保險公司收取的佣金,作為其所提供服務的酬金。 閣下同意進行是項保險交易,即構成閣下同意該公司收取佣金。

丁.

有關以電子商貿方式處理的「保險業務」

 

(a)

就網上保險交易而言,會員公司須在其系統的網上投保介面的入口網頁上,建立並展示以下的「披露條款」,而用戶須先剔選空格以示已閱讀該「披露條款」,方可獲准進行投保程序 ;

 

[經紀公司名稱](「該公司」)藉向保險公司收取的佣金,作為其所提供服務的酬金。 閣下同意進行是項保險交易,即構成閣下同意該公司收取佣金。

(b)

就電話促銷的保險交易而言,不論是客戶撥入或會員公司撥出的電話,會員公司須將以下「披露條款」包含在電話促銷文稿內,對所有電話促銷對話進行質素良好的錄音,並在有需要時向相關自律監管機構及/或相關保險公司提供電話錄音記錄,以進行合規審核。

 

[經紀公司名稱](「該公司」)藉向保險公司收取的佣金,作為其所提供服務的酬金。 閣下同意進行是項保險交易,即構成閣下同意該公司收取佣金。

   

註一:

當客戶向會員公司查詢酬金的額度時,會員公司有責任,以就有關保單已繳付(或將繳付)保費的最高百份比或最高金額形式,提供盡其所知的該等資料。 倘若在客戶作出查詢後,會員公司拒絕提供該等酬金的詳情,即屬違反此規定。

註二:

若佣金高於就特定保險類別慣常支付的經紀佣金的幅度,或者若佣金包含其他形式的酬金,包括但不限於由保險公司支付的業績或利潤佣金、服務費或市場推廣津貼,則可能須要採取額外披露措施及取得明確的同意,以符合《防止賄賂條例》的條文。見註四。

註三:

倘若保險公司設定淨保費,而會員公司向客戶收取佣金,作為其所執行工作的酬金,由於所收取的佣金並非出自保險公司所收取的保費,故不會引發涉及《防止賄賂條例》的問題,惟仍須作出披露。

註四:

會員公司在處理以上所有或任何事項時可自行尋求法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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