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許您對香港的“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並不陌生,但關於具體內容,特別是獲許投資資產類別,您卻未必完全通曉。我們特此為您介紹,以便您作出完善安排。
只要您符合以下條件,就有資格通過“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向香港特區入境事務處申請移居香港:
- 申請時已年滿18歲,而內地申請人需擁有第三國家身份。
- 在申請前的兩年,擁有絕對實益不少於市值港幣1,000萬元的淨資產。
- 在遞交“正式批准”申請前6個月內,或將於申請獲入境處“原則上批准”後的6個月內,投資不少於港幣1,000萬元在獲許投資資產類別(存款證除外,這類投資必須在申請獲入境處“原則上批准”後的六個月內作出)。
- 在香港及原居住地沒有不良紀錄,並符合一般入境及保安所需遵守的規定。
- 申請人要證明不需依靠在香港獲許投資資產所產生的收益、工作收入或公共援助,也有能力維持自己及受養人生計及提供住所,而其配偶及未滿18歲的未婚子女,便可與申請人團聚。
申請人需要將不少於港幣1,000萬元投資在一項或多項認可的投資資產中,其後亦可隨意把投資轉往不同的獲許投資資產類別*。獲許投資資產類別包括:
*投資者須記錄投資組合的每次轉變,並透過金融中介機構就有關 投資更新向入境事務處作出報告。